案例34 将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骗取医保待遇被行政处罚

案例34 将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骗取医保待遇被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市社保中心移交的陈某某将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骗取医保待遇的材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5月7日,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医院调取了陈某某住院期间的病历 (实际住院人为其丈夫的母亲李某), 医院也向支队提供了事情经过的情况说明;5月8日, 支队对陈某某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 2013年1月28日至2月1日, 陈某某使用其医保卡为其婆婆李某办理了医保住院手续, 最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共计1871. 03元。后经监察执法人员宣传教育, 陈某某主动向市社保中心退还了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金。随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市人社局决定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处以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3742. 06元。

案例评析

社会医疗保险卡, 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 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 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 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 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 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账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参保人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时, 可凭密码在POS机上刷卡使用, 但无法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使用。医保卡被百姓称为“救命卡”。然而, 一些参保人把医保卡借给家人、朋友, 导致医保基金的流失, 给国家医保体系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因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查处力度,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参保人陈某某的婆婆李某没有医疗保险, 在李某生病住院时, 为了达到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目的, 陈某某使用其医保卡为李某办理了医保住院手续, 最终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共计1871. 03元。在本案调查中, 虽然陈某某主动向市社保中心退还了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金, 但其违法行为已经实施, 为了维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警示广大参保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应当依法给当事人一定的惩戒, 因此, 市人社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对陈某某处以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3742. 06元。

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 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二)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三) 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 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 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七)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八)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将本人身份证明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在监察执法中发现, 绝大多数参保人知晓这样做是不对的, 但是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 因此, 要加强普法教育, 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对于骗保行为的后果有正确认知唯有如此, 方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