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 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被责令整改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 张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反映某建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出具书面证明和扣押证件不予退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当日受理其投诉。
经查, 张某于2013年3月入职该建筑公司, 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当月, 该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张某在入职时还将考试取得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及执业印章交付公司保管。2013年12月, 该公司发现张某在另一家建筑公司兼职后, 多次要求张某改正, 但张某拒不改正。为此, 2014年1月, 该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个月, 张某多次要求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退还资格证原件及执业印章, 但均遭到公司拒绝。
据了解, 该公司扣留张某的证件和印章的原因是取得执业资格者等证件的员工人数关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评级及年检。该公司辩解, 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件、印章交由所在建筑公司统一保管也是建筑业的行规, 并且张某入职时也是同意的。另外, 该公司辩称, 已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无须再出具什么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对此, 经办监察员向该公司宣传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公司已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随后, 市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退还了张某的证件、印章, 以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鉴于该公司收取张某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轻微, 未给张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 经市人社局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二、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结束后,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 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其目的有三: 一是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因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失业后, 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是便于职工再次求职就业, 实践中, 不少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法律风险的考虑, 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三是便于发生劳动争议时,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根据离职证明认定事实和做出处理。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从自身的习惯、感受去理解法律, 如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和扣押职工的证件、印章已经违法, 其所谓已发出解约通知书、“行规” “惯例” “本人同意”等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扣押职工证件和不出具离职证明的, 法律应当规定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 该建筑公司在招用张某时扣押《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及执业印章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法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仍拒不退还《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及执业印章, 更是错上加错。对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整改。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退还了张某的证件、印章, 以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鉴于该公司收取张某证件、印章的违法行为轻微, 未给张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而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 经市人社局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三、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 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监察员手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应当向其出具书面证明, 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同时这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诚实守信精神体现。因为在实践中,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离职证明, 大多数情形是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生了不愉快, 如劳动者中途提出辞职、双方在解约时发生纠纷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 一是只要双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出具离职证明, 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二是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 不得人为制造争议和滥用诉权, 否则除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也将严重损害企业自身社会声誉, 实际上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