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责令整改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 蒋某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 反映某餐饮公司在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处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场受理其投诉。
经查, 蒋某于2008年9月1日入职该餐饮公司, 任行政总厨,双方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前, 该公司书面告知蒋某与其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蒋某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后, 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拒绝支付, 并称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与其合同期满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蒋某对此不能接受, 遂向劳动部门投诉。
调查核实上述情况后, 经办监察员向该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其与蒋某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按照蒋某在公司工作年限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在监察员明确向其指出相关法律条文后, 又辩解其与蒋某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属于劳动争议, 双方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处理。对此, 经办监察员向其指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但该公司仍不接受。鉴于此, 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限期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 经办监察员再次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告知若逾期不支付, 市人社局将依法对其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 还将对其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规定向蒋某支付了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案例评析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 是一种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 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 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 维护社会稳定, 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除此之外, 经济补偿也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 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 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由此,《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作了全面、明确的规定。
对于合同期满终止,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 项、第 (六) 项对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即以下三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二是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是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毋庸讳言, 社会上对第一种情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较大争议。但是, 由于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非常突出, 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除了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为此《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以期达到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作为广大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依法支付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 蒋某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后, 首次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拒绝支付,可视为其对法律不了解或理解错误, 还可以说情有可原。但事后蒋某向劳动部门投诉, 经办监察员经调查核实后, 向其依法宣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要求其依法向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甚至在接到指令书后, 还百般辩解, 仍不愿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严重的。随后, 经办监察员再次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告知若逾期不支付, 市人社局将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 还将对其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至此, 该公司才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按规定向蒋某支付了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符合我国国情, 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https://www.daowen.com)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第 (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员手记: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 陆续接到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后,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投诉。究其原因, 一是劳动法对此无规定, 这是劳动合同法新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了解新的规定; 二是用人单位不理解新的规定,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没有道理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 应加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力度,除了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宣传, 还应宣传解释国家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国家鼓励长期用工, 续签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 属于劳动用工成本的一部分, 用人单位应提前做好相应的预算。由此, 让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心服口服, 从而自觉遵守, 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