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4 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14 涉嫌强令 违章冒险 作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2017年4 月, 宋某 (女) 前往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反映其丈夫蒋某所在的某运输公司超时加班, 要求劳动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宋某当场提交了蒋某部分考勤记录及工资清单,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当场受理其投诉。

经查, 某运输公司从事公路长途货运业务, 现有20台货运车辆, 司机31人, 该公司2016年10月至2014年3月六个月期间,安排31名司机每周工作六天, 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平均100小时以上, 其中最短延长工作时间80小时, 最长延长工作时间120小时。

另据查明, 2017年4月1日上午8时, 蒋某在家拨打公司调度刘某 (女) 电话, 表示已连续五天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 身体极度疲劳并患有感冒, 请求安排当天休息, 刘某表示同意。但不到半小时, 刘某拨打蒋某电话, 称根据公司张总指示, 要求蒋某马上到公司上班, 然后驾车到省城码头接运货物。蒋某再次表示身体不适宜驾车, 请安排其他同事。但刘某表示, 已将前次电话内容告知张总, 张总询问已无其他司机可以调度的情况后, 指示刘某通知蒋某当天必须坚持上班, 次日可安排休息。无奈, 蒋某从家里出发到公司上班, 途中, 蒋某还接到刘某、张总催促其行程的微信。随后,蒋某驾驶货运汽车向省城行驶, 途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以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调查核实后, 该市人社局对该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依法整改; 二是对其处以警告; 三是按照受侵害的31名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共计15500元。

另外, 经支队会同局法制部门、法律顾问研究认为, 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调度刘某, 明知蒋某身体疲劳且患有感冒, 当天不适宜驾驶, 仍违反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强令蒋某违章冒险作业, 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已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为此, 市人社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以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强令冒险作业, 是指在存在安全隐患和职业病隐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强行命令劳动者冒着人身危险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但是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如果不重视安全生产, 一旦发生事故, 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 保证生产安全, 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 既是对社会负责, 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 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 运用行政甚至刑事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 有可能发现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主要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对此,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 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投诉, 对某运输公司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立案调查, 查实该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后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是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依法整改; 二是对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是按照受侵害的31名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 处以罚款共计15500元。同时, 根据在调查中发现张某作为该公司生产管理负责人、刘某作为生产调度管理人员, 明知蒋某身体疲劳且患有感冒,当天不适宜驾驶, 仍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强令蒋某违章冒险作业, 最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其行为已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因此, 市人社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张某、刘某等责任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依据

1. 《劳动法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 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3.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 (公通字 〔2008〕 36)

第九条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5〕 22)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 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 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 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在监察执法中发现,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不顾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 严重超时加班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等, 社会危害性很大对此,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企业个人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并最终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于2001年实施,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地方性法规,“两法衔接的机制已逐渐形成再次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应守法经营, 否则,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