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3 伪造虚假凭证骗取医保待遇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3 伪造虚假凭证骗取医保待遇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 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到市社保中心移交的青某某涉嫌伪造就医资料、票据并骗取医保待遇的材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15年1月27日,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前往涉案医院进行调查核实, 该医院出具了参保人青某某未在该院就医和住院的书面证明。 1月29日, 支队对参保人青某某作调查询问笔录, 其承认未到上述医院住院和就医, 并承认向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就医资料、票据是伪造的事实。

经查实, 参保人青某某2014年4月24日、 10月29日向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某医院出院证》 《某医院住院收费票据》等资料系伪造, 骗取医保待遇共计39440. 95元。对此, 市人社局对青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二是鉴于其骗取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诈骗罪, 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评析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多种形式。在医疗保险环节, 主要有: 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 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医疗保障卡就医; 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 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等。参保人伪造就医资料、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医保基金安全。因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查处力度,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参保人青某某并未发生就医行为, 为了达到骗取医保待遇的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 采取伪造就医资料、票据的方式, 骗取医保待遇共计39440. 95元。对此, 市人社局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二是鉴于其骗取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诈骗罪, 以涉嫌诈骗罪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 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监察员手记: 在查处伪造就医资料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案件中, 相关责任人大多知晓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但大多抱着侥幸心理对此, 作为政府部门, 一方面要加强普法教育, 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对于骗保行为的后果有正确认知; 另一方面应当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并大力宣传查处的此类案件, 以案说法, 从而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