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互联互通,网络犯罪问题超越一国的领土范围,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跨国性问题,在来势汹汹的跨国网络犯罪面前,任何国家都难以独善其身。为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很多国家都通过了专门的立法。但是,由于法律规则固有的滞后性本质及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特征等,国与国之间的相关立法极易产生管辖权等方面的冲突。由此,仅依各国各自独立的立法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活动,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规范成为必然的趋势。事实上,为协调国家间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冲突,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一些区域组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多边条约或法律文件。例如,欧洲委员会2001年的《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又称《布达佩斯公约》)、阿拉伯国家联盟2010年的《阿拉伯打击信息技术犯罪公约》(Arab Convention on Combat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fences)、独立国家联合体2001年的《独立国家联合体打击计算机信息领域犯罪合作协定》(The 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Offences related to Computer Information)、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11年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指令》(Directive on Fighting Cybercrime within 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2009年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Cooperation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非洲联盟2014年的《非盟网络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公约》(African Union Convention on Cyber Security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等。然而,由于上述条约多是区域性立法,它们的缔约方通常局限于相关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它们具有区域性立法的通病,即它们的适用存在缺乏普遍性等问题;加之,它们自身均或多或少地存在实体、程序或执行方面的问题,亦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行为或活动。此外,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联合国就开始关注跨国网络犯罪问题,但是,由于各国分歧较大,目前联合国层面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制定阶段。总之,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立法和国内立法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网络犯罪问题。
目前,尽管各国均认识到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重要性,但是,不同阵营的国家对于是否需要制定新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全球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分歧较大: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主张发起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而以欧盟国家及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推动《布达佩斯公约》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那么,《布达佩斯公约》是否具备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条件?它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问题,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哪些问题是阻碍它成为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根本?如果发起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在何种场合或平台,以何种方式造法呢?能从现有的,包括《布达佩斯公约》在内的区域性公约中吸取何种经验教训呢?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网络主权及安全利益,中国应坚持何种立场呢?本研究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展开,致力于厘清这些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