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选择

一、平台选择

“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由谁主导制定对于公约的走向必将发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避免任何过度代表区域利益的区域组织或者单个国家单方面主导公约制定。”联合国作为当前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由它主持制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2013年6月27日,联合国副秘书长彼德·朗斯基·蒂芬索接受新华社访问时就指出,“网络安全问题是需要大家集体解决的挑战之一,而联合国是一个应对全球挑战的平台,因此,作为全球性挑战的网络安全问题需要由联合国来解决”。[19]而且在联合国框架下发展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具有多种优势:首先,对所有国家开放,能够保障地域上的广泛性;其次,为解决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问题提供一个机会,或促进现有需修订条款的修订;最后,将有助于修正甚至移除《布达佩斯公约》中阻碍公约获得普遍认可的条款。[20]

如上文所述,联合国对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的关注也由来已久,联合国相关组织、机构等很早就开始了对该问题的探讨,而且目前联合国成为探讨制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最重要的平台。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应是我国立场的题中之意。虽然近年来我国逐渐通过各种场合明确了这一立场。例如,2011年1月,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所设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首次会议上,中国代表明确表示“中方支持……对制定新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可行性进行探讨”;[21]联大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十周年成果审议高级别会议上中国代表指出,“为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威胁,中方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谈判制定全面均衡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22]在2013年4月闭幕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首次联合就网络问题向联合国提出《加强国际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决议草案,要求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政府间专家组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和应对。[23]但是,由于各国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两大阵营的分歧不断,我国及其他金砖国家等的支持并未有效促成此种公约的达成,甚至目前联合国框架下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还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制定阶段。

目前,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两大阵营在平台上的不同选择阻碍了此种公约的达成。美欧阵营欲借助欧委会这一平台,直接推动《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而中俄阵营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发展此种公约。两大阵营互不相让,短期内很难在联合国框架下达成此种公约。二是虽然中国及新兴网络国家力推在联合国框架下发展此种公约且他们的这一主张已经被各国广泛知晓,但是,这一主张并未具体落实。由于并不存在一个包含比较具体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文本供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予以讨论,这一主张难以落到实处。虽然两大阵营平台选择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在联合国框架下的讨论,但是,文本是讨论的基础,没有一个草拟的文本,一切都无从谈起。中国要积极倡导和参与构建联合国框架下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的讨论,在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条约制定中争取话语权,主动融入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体系,推动建立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治理秩序,就必须拟定一个文本。[24]具体地,中国应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充分尊重各国刑事立法主权的基础上,依托现有的金砖国家信息安全工作组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信息安全专家组会议、亚非法协等平台,研究和提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全球性国际公约的草案,进而提交联合国大会开展相关讨论。当然,由于两大阵营的对立,此种公约的讨论必然遇到各种阻力,例如,此前联合国框架下,ITU曾于2009年提出了一个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法律框架草案,遗憾的是该草案并未获得通过。[25]但是,从其他物理空间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发展不难看出,联合国大会对相关国际公约的达成曾发挥重要的作用;[26]将此种网络空间国际公约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有助于此种公约最终的达成。(https://www.daowen.com)

退一步讲,即使短期内在联合国框架下难以推动对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讨论,我们还可以在中国主导的多边场合如亚非法协等框架下讨论拟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示范法,以为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公约的达成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