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规制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规制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也使人们高度依赖互联网。不仅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互联网——人们在互联网上交友、购物、工作等,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关键基础设施,如核电站及水利设施、金融服务等许多网络系统也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管理和运行的。人类社会对互联网的严重依赖与互联网本身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结合,使互联网成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温床。近年来,网络恐怖主义日渐成为恐怖主义发展的一个趋势,给各国和国际社会带来新的严峻挑战。正是这些挑战的存在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规制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制具有现实性。犯罪分子借助被广泛应用和获得深度依赖的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自动化设备,将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家范围内的恐怖活动结合成一种超越国界和疆域限制的、新形式的恐怖活动,即网络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集暴力破坏和思想渗透于一体,是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的综合形式的恐怖活动。[47]与传统恐怖主义相比,网络恐怖主义更具有难以预测性、突发性和象征性。网络恐怖主义的扩散规律是由事件中心等量,甚至增量地向外辐射,波及的范围和危害程度是无限的、难以控制的;一次局部性的网络恐怖事件,往往会在很大范围内发生连锁反应,从而使相关国家大部分或全部陷入混乱盲目状态,甚至引发这些国家的社会危机;网络恐怖主义还可能加剧人们心理上对信息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留下“核冬天”一样的长期损害,从而也必然加剧下一次网络恐怖事件的恐怖效应。[48]例如,网络恐怖袭击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通常的表现形式之一,可能会受到网络恐怖袭击的关键国家基础设施包括电气、电信和水供应、军事设施、金融和银行机构等。[49]由于这些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与一国民众的生活及该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密不可分,对它们的攻击往往意味着一国电力或水供应中断、电信网络失序或中断、严重军事危机、金融系统崩溃及社会秩序混乱,甚至可能由此引发政治、经济和社会危机。[50]2007年在爱沙尼亚发生的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就是一个例证。该事件发生在2007年4月,网络攻击直接导致了爱沙尼亚公共服务网络系统(总统府、议会、几乎全部政府部门、主要政党、主要媒体和2家大银行和多家通信公司的网站等)全部瘫痪并被迫关闭,从而使爱沙尼亚的互联网短时期内成了一个“局域网”。该事件使爱沙尼亚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政府和关键基础设施经历大规模网络攻击的国家,它不仅标志着一种新的、难以追踪的、影响国际安全的、没有固定模式的威胁的开始,还造成了广泛的恐慌。[51]

网络空间的特征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52]各国各自以一己之力打击网络恐怖主义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制具有必要性。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跨国性等特征,这加大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为恐怖分子提供了便利。网络空间的跨国性,使恐怖分子能在任何地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而且所实施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结果可以扩及目标国之外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各国各自为政无法有效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空间是现实与虚拟性相结合的空间,这使网络空间成为恐怖分子最好的突破口和进攻点——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将信息技术作为武器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或进行攻击活动,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或网民传播非法内容,以计算机为媒介策划、协助和实施具有现实影响的恐怖主义活动。虚拟性的网络空间还为恐怖分子隐藏身份提供了便利,他们既可以利用匿名的网络或代理服务器、被侵入的计算机系统、虚假的IP等来隐藏其真实信息和真实身份,也可以在各种聊天网站发布信息、收集情报、进行策反,还可以利用电子邮件进行互通有无的组织联络和思想渗透。这些都使得司法机关很难追查他们的踪迹,增大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https://www.daowen.com)

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使恐怖分子能够轻易掌握一些网络信息技术,恐怖分子只要掌握一定的网络信息技术,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只需要一台电脑甚至智能手机就能传播恐怖思想和信息、进行联络和实施恐怖活动;[53]利用网络传播信息比利用其他传统的传播媒介更直接、快速,信息一旦上传到网络,就可能快速传播开来,因此,实施网络恐怖主义更简便,所产生的影响更大,也更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影响。加之,网络高科技的发展和网络恐怖袭击手段的不断改良,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更难以被追究。常见的恐怖袭击手段有两种:一是恐怖分子使用计算机病毒程序、特洛伊木马程序、网络蠕虫程序、网络间谍软件等,非法侵入目标计算机系统并实施攻击;二是利用僵尸病毒程序感染并控制数量巨大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这些受控制的计算机系统发动拒绝服务攻击。由于计算机病毒程序等可以预先设定,很难追踪;而后一方式发起攻击的是无辜的、受控制的计算机系统,实际控制者也很难追踪,使得监管此类网络恐怖袭击活动和处罚犯罪都很困难。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新的攻击手段,如僵尸网络租赁——恐怖活动分子通过向网络行为人非法租赁僵尸网络、设定攻击目标即可完成恐怖袭击。[54]恐怖袭击手段的简化更加大了打击网络恐怖袭击的难度。

为应对网络恐怖主义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各国纷纷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法律规制。但是,立法基本上都不是专门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因此,它们能发挥的实际作用有限。例如,英国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案》仅有第1条第2款第e项规定了“故意严重干扰或者瓦解一个电子系统”的恐怖活动属于恐怖主义行为,[55]不仅只字不提“网络恐怖主义”一词,也并未对网络恐怖主义和传统的恐怖主义进行区分,因此,它很难有效规制网络恐怖主义。近年来,很多国家在其刑事立法或恐怖主义立法中明确纳入了专门针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内容的条款,这对有效预防和打击本国范围内的网络恐怖主义意义重大。例如,我国2015年12月27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第19条和第21条专门对主管部门等的权责进行了规范。[56]网络空间是一个无中心的空间,它对所有访问网络的人开放,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权责有利于预防、及早发现网络恐怖主义,将网络恐怖主义扼杀在摇篮里。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及文件等之间缺乏协调,它们对网络恐怖主义的界定不尽相同,因此,它们无法有效规制跨国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加之,网络空间的某些特征为网络恐怖主义的策划、交流和实施等提供了巨大的便利,预防和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仅依赖单行的国内立法是不够的。

网络恐怖主义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国内法在应对上的吃力甚至无力都在启示人们:为有效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应的国际法势在必行。事实上,国际社会也作出了一系列努力,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及恐怖主义立法均是例证。然而,它们均存在一定的问题,本书重点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