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发展全球性国际公约
虽然分歧可能阻碍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但是,由于《布达佩斯公约》本身的局限性,美欧这一立场推进的进程并不顺利;与此同时,中俄的立场获得了越来越多新兴国家的支持。
其一,美欧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的努力并不顺畅,且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尽管极力阻挠在联合国框架下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美欧自身立场的推进也并不顺利。仅从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就不难看出该公约仍旧缺乏普遍性,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道阻且长——自2001年《布达佩斯公约》通过以来,新加入的国家中,非欧盟国家并不多。例如,有学者就曾专门对新增缔约国进行过统计,并得出结论:公约每年新增2—7个缔约国,2013—2015年明显暴露出后劲不足的态势;加之,由于公约今后将主要争取非欧委会成员国加入,新增缔约国的难度更大。[29]加之,由于本身的局限性,其他区域的国家很难加入,对此,本书已在上文中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赘述。总之,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相当困难。
从理论研究的发展来看亦是如此。目前,国际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强调《布达佩斯公约》的作用,力主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但是,学界对该公约的研究尚不成熟,很难帮助美欧阵营在推动该公约成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问题上取得质的突破。虽然国内外学者较早关注到了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问题,但是,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必要性问题上曾出现不同立场。早期有学者就对建构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活动提出了尖锐批评,例如,有学者对欧洲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于1997年起草的要求缔约方创建或强化国内立法的国际条约草案提出了强烈批评,并指出该草案不应被签署通过。[30]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对建构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活动的批评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它所针对的条约草案是《布达佩斯公约》的前身,而《布达佩斯公约》开启了一个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研究的新阶段。事实上,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建构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在《布达佩斯公约》通过后的近十年里,大多学者所强调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往往带有区域性特征。例如,有学者虽然指出“减少或消除跨国网络犯罪活动,有必要通过一个涉及各国的多边途径来实现”,但是,其所指的“多边途径”限于个别区域组织或它们所达成的区域性文件或法律,如G8的1997年高科技犯罪小组,2001年欧委会的《布达佩斯公约》等。[31]而且,学者们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布达佩斯公约》的基本内容或可能的发展方向展开。[32]例如,宋玉萍指出:“以《网络犯罪公约》为基础构建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区域性合作框架正向全球治理机制发展。”[33]甚至有学者直接指出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国际公约。例如,有学者指出:“《布达佩斯公约》作为一项极具专业性、针对性的国际文件,不应该只适用于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而应该成为联合国框架下国际性公约,促成人类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行为。”[34]虽然《布达佩斯公约》逐渐成为各国国内网络犯罪立法的“示范法”,但是,片面重视《布达佩斯公约》的研究,不利于把握网络犯罪国际法的总体趋势。另外,学者们对“多边途径”的研究比较粗浅,鲜有学者对它们进行较为详尽的说明;对于其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更是鲜有学者进行专门的研究。总之,学界关于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的研究尚不成熟。理论之所以能够有效指导实践,常常源于理论契合实践的需要,而目前的理论对于如何将《布达佩斯公约》发展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研究与实践的契合度很小,因此,很难用于指导这一实践,更难以推动美欧这一立场取得实质性突破。(https://www.daowen.com)
其二,越来越多的国家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以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为代表的新兴网络国家主张鼓励多元化、多层次的网络犯罪国际解决机制,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新兴国家主要在各种国际场合表达这一立场。例如,在联合国2004年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新兴大国首次提出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出台一部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在2010年的第12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更多的新兴网络国家大力支持启动关于新的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谈判,以协调统一各国在法律上的不同做法并推进国际合作。[35]虽然目前在国际场合就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讨论只是停留在倡议阶段,但是,中国、俄罗斯等新兴网络国家一直坚持主张制定新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俄罗斯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主张的坚定维护者。早在1998年,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就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国际安全背景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决议初稿提出了一个信息技术的清单,以防止信息技术的军事应用;经过修改,俄罗斯在一个月之后又将该决议提交联合国第一委员会,随后联大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大会第53/70号决议。[36]俄罗斯提起的该草案不仅首次将网络安全问题在联合国层面提出,也表明了俄罗斯“建立国际法律制度以防止信息技术被用于与确保国际稳定和安全背道而驰”的立场。[37]2011年9月,俄罗斯协同中国、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强调“有必要加强各国的协调和合作打击非法滥用信息技术,并在这方面强调联合国和其他国际及区域组织可以发挥的作用”及“不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包括网络实施敌对行动、侵略行径和制造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38]中国与俄罗斯的立场比较一致,2011年提交、2015年修改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都是中国和俄罗斯牵头提出的。而且早在2010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就曾提出,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设立互联网国际监管机构。近几年,中国政府还相继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发言等具体明确了中国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立场。例如,2015年12月16日的第2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发表讲话指出:“网络安全是全球性挑战……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加强对话交流,有效管控分歧,推动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网络空间国际反恐公约,健全打击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在一项发言中,中国代表指出:“中方支持联合国网络犯罪专家组就网络犯罪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希望各国通过交流,相互借鉴有益做法,凝聚共识,不断加强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包括对制定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可行性进行探讨。”[39]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的立场大致与中俄相同,例如,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长J.S.迪帕克(J.S.Deepak)指出:“有必要创建一个全球公约来解决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问题。”[40]此外,拉美及加勒比国家也指出发展一个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势在必行。[41]总之,与《布达佩斯公约》的踟蹰不前相比,中俄这一立场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
而且国内外不少学者也主张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有学者较早注意到跨国网络犯罪问题,指出应当签订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从国际刑法规范上确立各国惩治网络犯罪的规范基础。[42]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对跨国网络犯罪全球治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内外学者逐渐将视野转移到研究建构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可行路径上。有学者虽然未具体指出应构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但提出了建构全球性网络空间国际公约的必要性且涉及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具体问题,“有必要建构全球性网络空间国际公法并应当对国家在网络空间的管辖权进行限制……该法必须解决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43]有学者在批判《布达佩斯公约》的基础上,直接指出了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布达佩斯公约》不符合目前网络犯罪的趋势,也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应当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国际公约”,“各主要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应当通过联合国或者其他多边形式,订立一个或多个专门防范或禁止实施危及国际秩序的网络犯罪的多边国际公约”。[44]还有学者主张《布达佩斯公约》与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并不矛盾,“现代信息技术的本质特征使网络犯罪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近十年来国际社会认识到协调行动的重要性,《布达佩斯公约》反映了国际公约在协调各国网络犯罪立法中的作用……但《布达佩斯公约》与联合国层面致力于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努力并不冲突,不应要求所有国家均加入《布达佩斯公约》。相反,在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国际社会需要多样化,团结共同致力于达成我们需要的比一味强调区别更重要”。[45]更有学者不仅指出了建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还提出了制定统一协调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合作框架和规则的基础及应遵循的原则。[46]虽然上述学者关于建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的研究,可能给建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一定的启示,但是,这些研究往往仅强调个别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或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的个别方面,缺乏系统性。总之,学界就如何发展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研究并不完善。但是,不可否认,学界逐渐理解并深化了对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认识,这必将成为推动中俄立场得以实现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