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有的对策

二、中国应有的对策

我国加入公约弊大于利,中国似不应加入。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该公约的修订可能取得一定的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国的利益和主张。故本书认为,暂不加入公约并积极提出中国主导的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框架是可行的。事实上,我国在一些场合也曾指出:“提议制定新的综合性多边文书,并不意味着贬低或忽视《布达佩斯公约》等现有法律文书的含义。事实上,新的国际公约的制定不仅不影响现有法律文书的实施,而且还可在充分借鉴现有法律文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15]不过,这并未清楚地表明我国是否加入该公约的立场,因此,本书认为仍有必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的对策。

其一,我国可暂不加入该公约。从理论上讲,不加入该公约对我国开展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并无显著影响。如上文所述,《布达佩斯公约》所构建的国际合作机制代表性和开放性均存在问题,其确立的合作机制的效果有限。因此,我国目前没有加入该公约的必要性。从实践来看,近年来我国通过参加一些场合的讨论及主导一些论坛已经与美国、欧盟成员国、俄罗斯等老牌网络大国及印度、巴西等信息网络大国和重要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解决了因未加入该公约而造成的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的问题。[16]具体来说,一方面,我国积极参与欧美国家主导的“伦敦进程”等与跨国网络犯罪相关的场合,并在其中积极主张中国的立场,建立与相关国家的联系。另一方面,我国已建立中国主导的网络峰会、地区论坛等,如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东盟地区论坛等,[17]扩大中国在网络实务中的影响力,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还积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框架下的组织机构(包括ITU、UNODC、UNGGE等)的讨论,以推动国际社会包括跨国网络犯罪在内的网络合作。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均无加入该公约的必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永远不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不仅备受美欧等国的重视——它们在多个国际场所力推该公约成为全球性国际公约,而且该公约的全球化已成为美欧的核心利益之一。而这一利益的关键便在于争取中俄这两个新兴国家的代表加入。同时,在微妙的国际关系中,国家间的谈判本质上是利益的让步与交换。我国可将加入公约作为未来与美欧在网络安全条约谈判上的筹码,以促成对我国立场的谅解,进而扭转当前在网络安全谈判中所处的弱势地位。[18]总之,我国可以暂时不加入该公约。(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我国应借鉴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尽快提出一个可行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框架。虽然倡导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是我国的一贯立场,我国业已在多个国际场合明确表明鉴于《布达佩斯公约》存在的诸多局限性,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势在必行;但是,目前我国并未提出明确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框架,更未能拟定一份公约草案。我国在指摘美欧阵营力推的《布达佩斯公约》时却未能提出一个比较明确的公约,显然是一个问题。这既可能给美欧阵营指责我国阻挠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提供一定的口实,也不利于我国立场的充分表达。因此,目前实现我国主张和诉求最迫切的问题就在于尽快提出一个可行的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框架。具体地,我国应号召新兴网络国家阵营借鉴现有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拟定一个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框架,并倡导各方以联合国为平台推动这一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的出台。在联合国框架下构建全球性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公约既能够克服《布达佩斯公约》存在的代表性和公开性不足的问题,也能最大限度地吸引各国参与到谈判进程之中,使得公约的内容为各方所接受。而且借鉴现有的包括《布达佩斯公约》《上合组织协定》《西经体指令》等在内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可能将各区域的关注进行协调,实现各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