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规则均存在一系列问题。本书以《布达佩斯公约》为中心研究这些问题。
其一,实体规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罪名本身不完善。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实体规则明确涉及的多仅有犯罪的个别主观要素(故意且未经授权)和客观要素(特定的行为),基本不涉及危害后果及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未涉及特殊主体的刑事责任。二是专门针对个别重要罪名的规则缺失。一些在实践中影响日益严重的跨国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有组织网络犯罪,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反人道和种族主义等)的危害性及影响也不容忽视。《布达佩斯公约》并未直接涉及这些跨国网络犯罪,《阿拉伯公约》并未涉及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威胁、虐待及为反人道、种族主义等罪行辩护甚至鼓吹等罪行,《非盟公约》未涉及网络恐怖主义、侵犯版权、侵犯隐私权犯罪,《西经体指令》对于日益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其他有组织犯罪、侵犯隐私罪未提一词,《独联体国家协定》对于非法拦截、计算机伪造、诈骗、儿童色情、网络恐怖主义、侵犯隐私罪、有组织犯罪等均未涉及,《上合组织协定》对上述罪行多有涉及但未作任何阐释。从各国网络犯罪立法及相关国际平台的议题来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目前网络犯罪中比较受关注的一个。然而,目前鲜有立法直接涉及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规制,而且立法中缺失对网络恐怖主义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完善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应以完善现有罪名条款和纳入专门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等主要罪名的规则为重点。
其二,程序规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管辖权。具有跨国性特征的跨国网络犯罪打破了领土的界限,对传统刑事司法管辖权规则带来一系列挑战,如跨国网络犯罪使传统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变得不确定,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很难适用于解决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等。加之,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中的管辖权规则存在一系列问题,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面临严重的管辖权问题。其次是电子证据调查。由于跨国网络犯罪构成要件难以确定及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电子证据调查也面临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跨国网络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本身难以确定,对跨国网络犯罪相关电子证据的调查缺失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电子证据依附于一定的存储介质而存在,使得电子数据容易被损毁;等等。但是,电子证据调查面临的问题主要源于电子证据调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解决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及电子证据调查问题需要完善相关国际法。对此,明确管辖权规则及它们的优先次序,完善电子证据调查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是根本。
其三,国际合作条款存在的问题。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国际合作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总体上,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国际合作规则涵盖面不足,并未能全面涉及相关国际合作的主要方面或规则难以有效落实,如《布达佩斯公约》和《阿拉伯公约》在强制措施方面给缔约方留下了许多余地,因此,它们不可能解决所有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另一方面,引渡规则是国际合作规则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现有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或缺失引渡规则或引渡规则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仅就包含引渡规则的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来看,它们存在双重犯罪、或引渡或起诉规则的适用不完善等问题。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需要修订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完善现有国际合作条款,并增加一些基础条款;尤其是应对引渡规则进行完善,对于引渡中的重要可罚性因素进行必要的说明。(https://www.daowen.com)
当然,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除存在上述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就实体法而言,个别公约如《布达佩斯公约》在强化版权的国际刑事保护时,忽略了不同发展状况国家间的差异,有可能剥夺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的机会;儿童色情罪在不同国家的严重程度也不尽相同,是否能够以统一的标准在相关国际公约中予以规定也是一个问题。程序法中也不仅存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还存在程序规则不具有强制性等问题。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规定也并没有涵盖相关国际合作的方方面面,如《布达佩斯公约》和《阿拉伯公约》在强制措施方面给缔约方留下了许多余地,因此,它们不可能解决所有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问题。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需要修订上述区域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完善现有国际合作条款,并增加一些基础条款。但是,由于上述问题比较突出,本书仅着重对它们进行了论述。
建立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问题,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制定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还是将旧有公约发展为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问题。将现行《布达佩斯公约》发展成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难度较大,决定了制定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势在必行。尽管两大阵营对是否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各持己见、相持不下,老牌网络国家的反对可能成为发展新公约的障碍;但是,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支持建构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且联合国长期参与建构此种国际法律框架的讨论,建构此种国际法律框架具有可行性。本书认为加强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框架可采取“两步走”的路径,即制定新公约是远景目标,建构区域性合作机制及制定示范法是近期更可行之策。
一般地,我们把制定新的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还是将旧有公约发展为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看作截然不同,甚至互相对立的选择。事实上,并非如此。这两种选择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也均存在一定的障碍。中国究竟如何选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本书看来,中国在积极主张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同时,可以持续关注《布达佩斯公约》的“全球化”进程,并将加入公约作为与美欧在网络空间国际条约谈判上的筹码,积极与相关国家斡旋,以寻求公约缔约方对我国立场和主张的谅解。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美欧等公约缔约国对我国加入公约的态度模棱两可,而加入公约对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威胁确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加入公约的可行性较低,我国应将注意力放在推动和发展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上。目前,我国的这一主张并未落到实处,我国既未提出明确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合作框架,也未能拟定一份公约,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这一主张的推进,也可能给美欧阵营抨击我国留下口实。由于一份国际公约的拟定往往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全方位的考量,因此,短时间内我国可能无法拟出一份这样的公约。但是,我国可以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平台选择,即以何种平台发展新的国际公约;二是路径选择,即通过何种路径将体现中国立场的新公约发展为全球性国际公约;三是力推主张,即设定新公约时力推何种主张才能既体现我国及新兴国家的关切,又能被各国普遍接受。
总之,现有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存在一系列问题,而构建新的全球性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公约也是问题重重。我国作为新兴网络国家的代表,在日趋激烈的网络话语权的争夺中应立足本国利益及广大新兴国家的重要关切,积极从各个方面推动符合我国及新兴国家利益的国际公约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