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基于出资比例,并不能一票否决

21 股东表决权基于出资比例,并不能一票否决

案情回顾

李某是工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直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学以致用对于李某来说体现了自己最大的人生价值,工作顺利、生活美满,李某感到十分满足。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5月,李某在例行体检中检查出患了胃癌,为了保养身体,李某向公司递交辞职信,辞去了公司董事一职,李某的辞职导致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少董事数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工贸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新董事,会议由代表95%表决权的股东参加。

在公司股东中有一个年轻人林某,林某持股比例达7%,并且很有远大抱负,还精通管理学,他一直想要进入董事会一展才华,所以林某对于董事竞选势在必得。而和林某一样表示同样会全力以赴参加董事竞选的还有竞争者张某。好友得知后提醒林某:“哥们儿!这张某我了解!我和他交过手,这个人不简单,能力很强,为人谨慎,他既然发出话来要竞争就一定做好了万全准备,这个人不容小觑啊!你得好好谋划一下。”谁知,林某听完好友的话,胜券在握地说道:“没事!我持有公司的股份,只要我投了否决票,他小子就别想当上那个董事!”

2013年7月2日,工贸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新董事,但是选举结果却使林某傻了眼,张某居然当选了。林某百思不得其解,找到当律师的同学咨询。同学听完林某的话后说道:“老同学啊老同学,你真是聪明一世糊涂一时啊!”林某说:“怎么了?我持有股份并且投了否决票,没有道理我选不上啊?”林某的同学无奈地摇摇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每一位股东均有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你持有工贸公司7%的股份,只能代表7%的表决权,并不能单独决定董事的选任。”林某一听追悔莫及,不该掉以轻心,导致自己功亏一篑,失去了一展身手的大好机会……

律师点评

案例中林某的观点是错误的。董事公司的管理人员,既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需要进行补选。

在选举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就是说股东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每一位股东均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该表决权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只能根据自己所持公司资本的比例的多少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出资多的表决权就多,反之就少。(https://www.daowen.com)

结合案例,林某仅持有7%的股份,只能代表7%的表决权,并不能单独决定董事的选任。林某就是因为不懂法,才会误以为自己持有的股份能够单独决定董事的选任,导致自己失去了担任公司董事的机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防范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在企业中的地位,针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成意思表示的权利。应当注意,股东行使表决权基于出资比例,不能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