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
案情回顾
原告某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和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都是第三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的股东。在某实业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某集团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为某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房地产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投资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占有。某集团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某实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某集团公司的石桂祥为某实业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某集团公司和第三人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某集团公司欠某实业公司3971万元。某集团公司以其第13号厂房,第9号、第10号、第12号宿舍楼等共计17897.04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某实业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协议签订后,因第13号厂房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某集团公司将其他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某实业公司。
1999年5月6日,某实业公司第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某集团公司抵债的房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某集团公司的股权冲抵。某实业公司委托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某集团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2516.88万元。据此,某实业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认为:某集团公司利用担任某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的房产,作价4035万余元给某实业公司抵债,损害了某实业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某集团公司侵权。但由于某集团公司是某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实业公司无法在董事会上形成起诉某集团公司的决议,非控股股东遂委托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作为他们的代表,对某集团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诉讼期间,某集团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某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该公司以1998年8月20日(即某集团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之日)的基准价进行了评估。扣除已被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执行给他人所有的房产,其余某集团公司给某实业公司抵债的房产,评估价为1119.74万元。此次的评估费用19800元,由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垫付。法院判决:一、被告某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第三人某实业公司2851.26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某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房地产公司和投资公司垫付的房产评估费19800元。案件受理费152573元、财产保全费125000元,合计277573元,由被告某集团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某集团公司没有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00年11月10日,原告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和第三人某实业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以某实业公司对某集团公司享有的36426331元债权作为收购款,强制收购某集团公司持有的39593838股某实业公司股份。收购后,某实业公司依法相应减少其注册资本并注销股份。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份。某实业公司如果收购了某集团公司所持的股份,某集团公司在某实业公司的股份才能注销,某实业公司的资本也必然会减少,从而符合了法律对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特殊要求。但是要做到这一步,必须经某实业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某集团公司至今仍然是某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实业公司无法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这样的决议。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规范和完善股份公司制度,依法保护股份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制裁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某实业公司收购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实业公司股份。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风险防范
公司能收购本公司股份吗?
1.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按照法定程序收购公司的股份。
2.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