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入股时即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

33 股东入股时即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

案情回顾

某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江某对此很感兴趣,早就准备投资理财的他特别关注了这家公司。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全面介绍了公司发行新股的数额、目的、预期收益等,但并没有详细介绍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具体事项。现在互联网十分发达,江某在网上结合网民所说的情况总结推测该股份有限公司现在的经营情况并不是像公司所宣传的那样,而是在负债经营,这一次发行新股并不一定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而是为了偿还债务。虽然如此,江某通过查看公司之前的经营业绩,发现该公司的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现在的这部分债务只是资金周转出现的问题。但毕竟江某不希望自己的钱被人使用,自己却稀里糊涂不知其用途去向,万一公司还有其他问题怎么办?

江某特地致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询问,但答复却不明确,后续也没有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江某实在不想错过这次难得的机会,迫不得已就入了股。入股之后,江某通过利用股东的知情权,了解到此次资金的募集确实像自己推测的一样,是为了偿还债务,心中始终郁结着一口气,难以释怀。从此之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就不再热心,也没有了信任。数月之后,江某就转让了该股份公司的股份,无心再关注投资入股的信息。

律师点评

该股份有限公司自恃公司规模较大,想要入股的人数较多,就隐瞒伪造募集资金的用途,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制裁。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应当制作公布其招股说明书,其中应当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等法律规定应载明的事项。即股东入股公司前,就有权知道公司招股募资的相关情况。《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募集资金的用途。江某想在入股企业前就知道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是有法律依据的。

股份公司募集资金不像朋友之间的借贷关系,其想要募集资金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可向社会募集。企业如果只是为了偿还债务,是不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因为如果公司募集资金是用来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则不是对投资者利好,很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该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新股的数额、目的、预期收益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说明,并通过国家相关机关的批准才可以面向社会集资。显然该公司隐瞒了募集资金的用途,江某可以要求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告知其有公开的义务。不过显然江某并不清楚该法律规定,否则也不会稀里糊涂就入股。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https://www.daowen.com)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风险防范

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应当公开募集资金的用途,这是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