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案情回顾
杨某是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在商场摸爬滚打数十年,练就了一身强悍的市场业务拓展本领,行业内多家销售公司都提供了优厚的待遇,想将杨某签约为自己公司的经理。经过慎重选择,杨某择定了优创销售有限公司,成为优创销售公司的经理。
杨某入职优创销售公司后,由于他超强的拓展市场业务能力,带动优创销售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并稳定于当地企业的领先地位。杨某看着公司业绩稳定领先,于是就把精力放在其他地方了。受公司年轻职工炒股的影响,杨某逐步进入了股票市场,玩起了股票,并且还赚了不少钱。
2014年2月,杨某看到市场上股票大跌,认为是他进入股市抄底的好时机,他就将自己的全部存款以及公司收回来的自己保管的未入账的货款1万元,直接全投入了股市。但没想到的是,杨某的这些资金一进入股市就被套牢了。公司在一个月后查账时发现有1万元的资金没有回笼,就开始追查起来,于是杨某赶紧向朋友借了钱及时把1万元钱交回了公司。杨某心想自己已经把1万元交回了公司,应该不会被发现。更何况自己又是公司的经理,就算是公司查出来应该也没什么事。但是事情总是不尽如人意的,杨某挪用公司货款1万元炒股的行为还是被公司知道了。面对公司的查问,杨某坚决称这是自己第一次挪用公司的钱来炒股,以前他都是用自己的钱炒股的,而且他炒股并不是为个人谋利益,而是给公司员工寻找致富新途径的尝试,并且他不认为这是什么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调查和仔细研究,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了对杨某的处理决定。杨某被公司解聘,同时被公司要求须给予其私自挪用货款期间利息的损失赔偿。可怜的杨某,因为挪用公司货款去炒股,不但丢了工作,还得赔偿公司的损失,终究是不懂法害了自己。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均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且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即杨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不可以用公司的钱炒股。当杨某挪用公司收回的未入账的货款1万元用于个人炒股时,他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触碰了法律的底线。依本条规定,其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挪用公司1万元货款炒股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且对因其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杨某不仅要将1万元及时归还公司,而且依法还要将挪用1万元产生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支付给公司其挪用期间的利息。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公司法》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