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合同转移出资也是“抽逃出资”

57 以虚假合同转移出资也是“抽逃出资”

案情回顾

某建材有限公司是北京一家知名公司,成立多年,其产品质量好,价格合适,是消费者不错的选择。因为生意红火,该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随着规模越来越壮大,市场也越来越广阔。公司市场只局限在北京,这已经不能满足该建材公司的发展了。因此,经股东会决议,计划在南京开设一家分公司,满足南北市场的需求。在大家的努力下,南京分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股东陈某为负责人。

南京分公司成立后的半年里,陈某先后5次以与某钢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名,从分公司转移资产共计23万元。年底总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陈某签订的几单生意只有出账,没有入账。经审查,陈某有伪造虚假合同转移出资的行为。但陈某不承认,称其与某钢铁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陈某还说,某钢铁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出现点问题,不能按时交货了,但问题会很快解决。南京分公司自成立后就与某钢铁公司合作至今,作为合作伙伴,自己只是对该公司通融一下,为的是继续维持合作关系。

陈某拒不归还出资,某建材有限公司将陈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某钢铁公司并无资金周转问题,陈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危害公司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陈某因其出资成为股东,但其不懂法律,在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寄希望于通过虚假合同转移出资,有企图逃避抽逃出资的嫌疑。殊不知,他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结果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律师点评

本案中提到了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陈某通过虚假合同转移出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案例中,陈某通过虚假合同转移出资的行为是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人必须为其抽逃出资的行为付出代价,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以及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陈某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也必然要为其不懂法付出代价。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关联法条(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风险防范

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是法律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