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权利可依法继承
案情回顾
于某、曾某和涂某3人年轻时在同一工厂上班,后来工厂不景气,在厂子倒闭后,3人各谋出路。一次聚会时,于某说还是团结起来力量大,不如咱们3人一起做生意,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于是3人出资设立飞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按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于某出资60万元,曾某出资20万元,涂某以20万元的房屋出资。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曾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成立后,其产品知名度在同类产品中开始居于前列,公司为迅速扩大生产规模,需增加资金投入。曾某为公司业务四处奔波,现又为资金问题到处催款,终因劳累过度,突发脑出血死亡。曾某去世后,曾某的儿子曾某明继承了财产。曾某明从小受父亲熏陶,经常到该公司玩耍,对公司的经营结构以及业务比较熟悉。在父亲去世后,曾某明萌生了办一家科技公司的想法。但因为年轻没有资本,再加上母亲因父亲去世,病情加重,花去了大量积蓄,导致曾某明没有活动资金。曾某明想入股飞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看自己能不能像继承父亲其他财产那样,把父亲的股份继承了。但于某和涂某称,曾某的股份两人已经平分,即使没有分割其父亲的股份,曾某明也无权继承。于某和涂某认为,既然股东向公司出资,那么资产就是公司所有,与个人无关,不应该继承。曾某明觉得两位叔叔说得有道理,自己从未对公司出钱出力,的确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曾某明最终也没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律师点评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资兼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是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典型。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也是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能继承股东资格,那么其继承人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是这样,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而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本案中,飞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并没有特殊规定,那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也就是说,曾某明可以依法继承曾某的股东资格,但由于其不懂法律,不知道他两位叔叔的话是不正确的,最终既没有继承其父亲对公司的出资额,也没能成为股东。其父亲的股份被于某和涂某瓜分,作为股东儿子的曾某明被无情挤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防范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死后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股东资格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遇到事情时要多想想法律,即使不太懂法,也要有法律意识,查找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