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而非人事部依法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23 董事会而非人事部依法制定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案情回顾

范某、韩某、崔某、刘某是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同班同学兼好友,大学毕业后4人筹资设立了一家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专门开发游戏软件。虽是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但是在4人成立的公司里,组织机构却一应俱全,董事会、监事会等都没有缺少。这其中,董事会是由范某、崔某和公司职工小梁3人组成的,范某为董事长。

王某与范某等4人是同一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因为酷爱玩游戏,在游戏切磋的过程中就与范某、韩某、崔某、刘某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虽然大学毕业后王某就去了一家企业工作,但是他总觉得在那里工作不被上司信任。受范某、韩某、崔某、刘某的邀请,王某就跳槽加入了范某4人出资设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并且工作1个月后就直接升任了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

升任后的王某工作积极性十分高涨,他时刻提醒自己要多努力工作以报答4位好友兼股东的恩情。某日王某和范某一起就餐时,听到范某抱怨自己工作太忙,最近要忙于召开董事会,还要准备更新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公布。王某闻此,就主动在自己的工作闲暇时间加班加点,拟定好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规范并贴在了公司布告栏。董事小梁知道后十分不满,告诉了董事崔某,崔某也不满意王某的行为,但是由于朋友关系决定不插手此事。小梁在公司内部向股东、董事多次反映,但是大家都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小梁对王某的行为虽感到不满,但是可怜的小梁觉得诉求无门,也不再提及这件事情了。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董事会职权和公司人事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董事会行使职权,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本案中王某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实际是越权行使了董事会的职权。

公司人事部门,是公司运行中人员的管理部门。人事部负责人即人事部经理,他全面负责主持人事部的劳资、人事方面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劳动人事工作进行指导、指挥、监督、管理,并承担执行公司各项规程、工作指令。所以,王某作为人事部负责人可以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工作标准;负责拟定、修改公司人事、劳资统计、劳动纪律等有关管理制度,但他并不能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是,如果公司觉得王某的制度非常可行要使用的话,是可以将王某的基本管理制度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让其变得合法有效的。

如上所述,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有董事会才有权制定。本案中,王某作为人事部的负责人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公司的董事是可以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维权的。可惜的是,董事崔某碍于朋友关系不插手此事,董事小梁也仅仅限于公司内部反映表达自己的不满,却不知寻求法律的救济。其实这些都是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或者更直白地说,他们是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而深受伤害,他们让自己的不满仅仅停留在了思想上,而没有付诸行动,不知可以寻求法律的途径来维权。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风险防范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应由谁制定?

1.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有董事会才有权制定。

2.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