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董事会而非经理依法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案情回顾
某建材有限公司是由法人某家具公司和自然人尚某、刘某、马某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尚某还担任了公司的董事长一职。近些年,随着城市房屋的需求增长,建材行业的商家也越来越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2015年1月,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内部改制。在改制的过程中,公司听取了海外归来的员工段某提出的建议,决定吸收引进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设立“首席执行官”一职,由原公司总经理谢某担任。
自改制后,公司的效益果然有所增长,基本呈一路飙升之态,大大领先于原来效益相近的同行,但是因此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情况。由于公司改制后经营情况很好,员工工作都比以前更用心,公司的凝聚力、向心力十分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也相当好,公司的安全基本就达到了一种“夜不闭户,路不拾遗”不用看管的和谐境界,以至于公司的安全部门人员冗员、机构形同虚设。谢某注意到了公司安全部的这种现象,基于公司利益考虑,自作主张撤销了公司的安全部。公司上下对谢某的举动议论纷纷。有人反对谢某的举动,认为谢某无权决定撤销公司的机构设置,这是侵害了董事会的权利;有人支持谢某的行为,认为这样可以将公司利益最大化。
为平息公司内部的声音,将员工精力尽快引导到工作上,尚某作为董事长在公司的内网上向员工发文称:“谢某作为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为了使公司更好地运行,谢某有权撤销公司的安全部门。对此,请大家不要再议论,要将心思放在工作上。”就这样,在公司董事的不知越权和心甘情愿下,公司的安全部门被撤销了。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问题。在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中,经理或者所谓的首席执行官的聘任或解聘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职权。即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董事会的职权,也就是说决定安全部撤销的有权机构是董事会,谢某作为首席执行官,并无权撤销公司的安全部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风险防范
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应由谁决定?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和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不同,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