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发红利,股东可转让或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31 公司不发红利,股东可转让或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案情回顾

某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3日,注册资本70万元。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驻外办事处的主管,在该公司刚成立时,禁不住朋友的鼓动,出资3.5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5%的股份。但是,由于乔某长年居住在国外,并没有担任茶叶公司的任何管理职位。

茶叶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连续几年都有盈余,但是一直没有正式向股东分配红利。乔某作为公司股东,曾经多次找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追问红利的分配时间,但相关负责人总是以还得再等一段时间为由来搪塞乔某。由于乔某长居国外工作比较繁忙,回国不便,又苦于不了解相关的维权手段,于是这件事便一直拖着。

转眼到了2015年,乔某再也不想拖下去了,他找到了律师请求帮助。律师告诉他,股东可以把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在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把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同时,乔某也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分得的红利也包含在其中。了解了这一情况后,乔某不禁后悔万分,就是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不知维权方法,才使这件事被拖延了这么长时间,牵扯了自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律师点评

本案中乔某之所以被公司负责人长期拖欠应得的红利,就是因为乔某没有搞清楚自己身为股东拥有哪些权益和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通过哪些手段进行维护。乔某可以向公司股东及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元素,追求盈利是其特点之一。公司股东作为所属公司股权的享有者,在公司有盈余时依法获取分红是其固有权利的体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法第七十四条还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案例中,茶叶公司成立已经超过5年了,但却一直没有给股东乔某分配过红利,这严重侵害了乔某作为公司股东的权益。因此,乔某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这当中包括其股份的价值和应该分配给他的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乔某就是因为不懂法,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耽误了多年,付出了不该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防范

作为股东,应清楚自己有哪些权益以及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公司拖欠股东应得红利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