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抽逃全部出资被解除股东资格后起诉,法院不支持

52 因抽逃全部出资被解除股东资格后起诉,法院不支持

案情回顾

罗某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个外企上班,打拼多年后回到家乡决定自主创业。罗某某经过市场调查也没有发现什么好项目,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马某等人,觉得单打独斗没有一块合作稳妥,几个人决定合开公司。2011年5月,罗某某、马某等人出资成立了天虹装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0万元。罗某某看到公司规模不小,就决定加大投资,但是罗某某积蓄也就20万元,于是他就找朋友借了一些。最后,罗某某作为股东出资66万元,其中50万元是向朋友借的。

公司成立后,罗某某对于公司的经营十分尽心,跑前跑后,四处跑关系拉业务,公司渐渐步入了正轨。但是罗某某欠朋友的50万元像一座山一样压在他的心头,等待公司分红还需要一段时间。后来罗某某为了偿还筹集出资款所欠下的债务,多次以购货为名动用公司资金,实际上用这些资金归还个人借款。2012年3月,罗某某抽逃出资的行为败露。经公司核对,罗某某抽逃的资金已经达到了他当时出资的额数。公司多次催告后,罗某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资,最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罗某某的股东资格。罗某某觉得自己虽然有错,但也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很多贡献,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股东资格。法院依法对罗某某的案子进行了审理,最后对于罗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罗某某不服气地认为,自己败诉的原因是因为自己没有聘请律师。于是他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给罗某某的答复是:“罗先生,您的请求确实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罗某某听了十分后悔,认为都怪自己不懂法啊!

律师点评

本案中,罗某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又抽回所投资金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抽逃出资罪。

因此,本案中罗某某要求做回股东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罗某某因为不懂法,在抽逃出全部出资后,经多次催告还是没有返还,被解除股东资格后不知悔改,诉至法院才会尴尬被拒。(https://www.daowen.com)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防范

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