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仍可在限期内优先购买被强制执行的股权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林某与孙某等几个朋友商量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餐饮公司,但当时林某手头资金比较紧张,于是向陈某借款5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3日。随后,林某投资的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顺利开业。公司成立后,迅速走上正轨,生意红火,利润丰厚。
很快一年过去,2013年8月3日,林某欠陈某的债款已经到期。陈某多次找到林某催要债款,但林某却一拖再拖,最后干脆表示不会偿还债款。陈某没有其他办法,只好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偿还所欠债务。经法院审理,判决林某偿还给陈某债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林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中确定的责任,于是法院执行庭在陈某的申请下决定强制执行。但由于林某平时生活奢侈浪费,花钱大手大脚,除其持有的餐饮公司股权外,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于是法院执行庭冻结了林某持有的餐饮公司的股权用于强制执行。
在接到法院对于林某股权强制执行的通知后,股东孙某考虑到公司效益良好,于是想要趁机收购林某持有的股权。但是由于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拥有优先购买权和相关流程,孙某一直在犹豫,并未向法院执行庭询问此事。过了一段时间,终于下定决心的孙某找到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想要收购林某持有的股权,但却被告知已超过法定期限,该股权早已被拍卖。来晚了的孙某不禁懊恼万分,都是由于自己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定,白白错过了大好的机会。
律师点评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而产生的一种基本股东权利,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我国《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法定权利。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言,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十分必要。而在强制执行中,股东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股权因其具有固有的财产性及可转让性,日益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据此可知,在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这也是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一项具体规定。
本案例中,作为公司股东的孙某,对于被强制执行的股权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但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仅限于股东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后20天内,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为孙某未在这一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他就丧失了这一权利,白白浪费了大好机会。(https://www.daowen.com)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风险防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其他股东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