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冒用姓名成为股东,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陈某原本是一家外企的职员,退休后也没有再发展第二职业,而是在家帮老伴儿带孙子。2014年7月15日,一大早陈某帮助老伴儿打扫完卫生后,正准备送孙子去幼儿园时收到了一个快件。陈某打开文件一看傻了眼,原来他收到的是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法院的通知书上说以陈某为股东的天华物业公司欠了很多债务,要求陈某出庭。陈某十分诧异,自己根本就没有出资过什么物业公司,怎么会成为股东呢?陈某有点想不明白,于是就赶到法院了解情况。
陈某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是他以前的同事刘某成立的物业公司,但是不知道为什么陈某就成了股东。陈某急急忙忙地找到刘某,经过沟通才知道,原来是刘某冒用了陈某的姓名,伪造他的签名,使陈某成了公司的股东。陈某了解情况后,气不打一处来,质问刘某:“老刘,我和你往日无冤近日无仇的,你怎么能这样干呢?”刘某耷拉着脑袋说:“老陈,我也不是故意的,谁想到会变成这样呢?我也没有想到会赔钱啊!反正上面有你的名字,你是股东之一,你得共同承担,你跑不了的。”
晚上回到家,陈某给儿子说明了情况。一家人坐在沙发里长吁短叹的,也没有想出什么办法来。陈某儿子说:“白纸黑字的,上面说的您是股东,只能认栽了,好在也不是很多。”陈某一听觉得也只能这样了。最后陈某承担了部分债务,这事情也就过去了。半年后的一天,老陈向邻居提起此事,邻居直说陈某糊涂:“老陈啊,你同事刘某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你属于被他人冒用姓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或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并且刘某还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呢!”老陈一听,真是追悔莫及啊!
律师点评
在司法实务中,有些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而是冒用他人姓名在工商机关登记,而自己实际享有股东权益。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本案中陈某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他人冒用姓名登记为股东的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补足出资或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所以本案中陈某不需要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因为不懂法,稀里糊涂地承担了物业公司的债务,其实应该由刘某承担责任。另外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本案中刘某冒用陈某的姓名,侵犯了陈某的姓名权,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法条(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防范
有人冒用自己的姓名成立公司,当该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自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人冒用姓名成为股东,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当我们的姓名权被侵犯时,我们每个人都应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