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