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2026年01月26日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曾冰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冰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认为: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上诉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对其照顾有加。案发时上诉人只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打了被害人几下,小孩摔倒死亡并非其所愿,且现实中家长教育致小孩死亡有许多案例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2.被害人父亲曾对上诉人表达过谅解的意思。3.原判未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及父母年老、儿子年幼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清远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从上诉人曾冰在小佳昏迷后送医院抢救等情况看,其并不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变的伤害后果,可见上诉人在实施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对于曾冰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同时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留在医院守候没有逃走,遂改判曾冰有期徒刑十二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