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琴、陈某某用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甲级,伤残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提起犯意,雇凶报复无辜儿童,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策划犯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刘琴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更大,应依法严惩。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刘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琴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琴雇佣陈某某采用泼硫酸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重伤,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琴因与他人的感情纠纷,雇凶伤害无辜儿童,二人的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应依法予以惩处。刘琴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更大,主观恶性更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刘琴为报复泄愤,竟雇佣他人采用泼硫酸的方式故意伤害无辜儿童身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琴通过互联网发布雇人行凶信息、出资购买硫酸、踩点并指认被害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刘琴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刘琴死刑。刘琴已被执行死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