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典型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6]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https://www.daowen.com)

[7]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8]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4期。

[10]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

[1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1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1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1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

[1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

[16]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17]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

[18]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1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8期。

[20]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