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刚、李苑玮、罗春龙以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范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苑玮、罗春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刚、李苑玮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范刚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苑玮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春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