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
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2008年9月28日 国土资发〔2008〕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