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残害无辜儿童的故意伤害案,惨案的发生是由无辜儿童的父亲倪某甲与被告人刘琴的婚外恋而引发。被告人刘琴因丈夫长期在外打工,与其聚少离多,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在家带小孩的刘琴闲来无聊时便爱上网与人聊天,于是结识了有家室和一双儿女的倪某甲,二人很快产生婚外恋。其间,刘琴因无工作和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倪某甲便时常拿些钱款给刘琴,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常的关系。刘琴在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孩后,要求倪某甲离婚与其结婚,但遭到并不想与其生活的倪某甲拒绝,并在刘琴与彭某某发生争吵时,倪某甲当妻子的面殴打刘琴,刘琴便产生报复之念,她要报复彭某某,报复倪某甲的儿子,让倪某甲夫妇永远难受。于是,刘琴通过互联网雇到了凶手陈某某,用泼硫酸的方式烧伤时年8岁的倪某乙面容和身体,致其容貌被废,右眼摘除,面目全非,疼痛难忍,生不如死。
此案警示公众:一旦走进婚姻的殿堂,就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对家人和家庭负责,并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和矛盾。婚外恋可谓“毒树之果”,它的恶果不仅伤及自己,还可能伤及家人。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可谓“双刃之剑”,既有其利的一面,也有其弊的一面,要把握好自己,正确利用网络。
[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https://www.daowen.com)
[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6]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8]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10]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1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