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拘禁犯罪

1.构成非法拘禁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1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https://www.daowen.com)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