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抢夺犯罪

四、抢夺犯罪

1.构成抢夺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抢夺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https://www.daowen.com)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