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学勇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采用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学勇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掩埋,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学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亮、海英英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其中有证据证实的丧葬费为627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被告人靳学勇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靳学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靳学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亮、海英英物质损失2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海亮、海英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刀刃残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靳学勇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