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1 山东乐陵生猪、肉鸭渎职案
2012年9月19日,山东乐陵市检察院对乐陵市畜牧局郑店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所长张万栋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张万栋因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张万栋在动物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为完成乐陵市畜牧兽医局下达给郑店镇动检分所的检疫收费任务,徇私舞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及检测“瘦肉精”的有关通知精神,在不按规定对运往县境外屠宰场的肉鸭和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情况下,按照每只肉鸭0.07元,每头生猪5元的收取标准,通过其儿子、儿媳向动物运输户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1份。事后,张万栋伪造检疫结果交回乐陵畜牧兽医局。张万栋的行为致使一些运输户完全摆脱了动物检疫机构的监控,给动物疫情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典型意义:张万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完成检疫收费任务,违反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出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伪造检疫结果,构成渎职犯罪。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完成行政任务不是违反法定职权的借口,如果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6]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7]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8]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https://www.daowen.com)
[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
[10]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
[11]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12]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
[1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
[1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6期。
[15]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
[16]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17]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18]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19]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年第5期。
[20]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