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聊天诱骗未成年少女并将其杀害的案件。被害人吴某某一家从宁夏南部山区移民到宁夏银川市,因为父母忙于生计,又没有文化,平时与吴某某沟通较少。吴某某因年纪小,自控能力差,迷恋上了QQ聊天,并通过QQ聊天认识了自称是“王钢”叔叔的被告人靳学勇,在QQ聊天中倾诉自己不想上学,想找工作,被靳学勇诱骗到大武口区找工作,最终被被告人残忍杀害。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判处被告人靳学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

当今QQ聊天已成为大部分年轻人生活的一部分,它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丰富了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但是,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之徒实施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一些人专门在网上利用QQ寻找侵害对象实施不法行为,其中,既有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也有利用网络进行暴力犯罪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尤其容易被犯罪分子通过QQ等通讯方式编造的谎言所欺骗、蒙蔽。本案被告人靳学勇通过QQ结识年仅12岁的吴某某,取得吴某某轻信后,即与吴某某相约见面,最后以给吴某某找工作为由,将吴某某诱骗至其居住的小区并将吴某某杀害。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的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