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 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