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4月13日 法(司)发〔1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现将财政部〔85〕财预字第47号《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规定的精神,立即组织力量对所属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处理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进行彻底清点,造册登记。依照规定变价后如数上缴国库,不得自行提成和留用。并请将检查清理情况于6月20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