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寻衅滋事犯罪

九、寻衅滋事犯罪

1.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寻衅滋事次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https://www.daowen.com)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寻衅滋事的;

(2)持械进行寻衅滋事的;

(3)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