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裁判结果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樊爱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圣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