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9年12月9日 法〔2009〕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好此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分别层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