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十五、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

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

(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