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要求。

填埋场是消纳城市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执行,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排放标准。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不宜有封闭式建(构)筑物,建(构)筑物中的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

填埋场臭气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渗沥液的排放标准应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周围水体类别和排放方式确定。

1993年国家环保局颁布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而在《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中没有这部分内容,故补充此要求。

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的环境质量,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

为掌握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填埋场及四周要进行环境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内容、位置、频率以及检测方法在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CJ/T 3037)中均有规定,应该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

填埋场是蚊蝇和老鼠孳生的重要场所,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应该减少垃圾暴露时间,及时覆盖,并定时进行消杀。填埋场道路应定期清扫和洒水,以保证填埋场的清洁。

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是原劳动部进行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部分的编制格式和进行锅炉等安全设备验收的依据,要求较细,是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执行的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对厂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801)是作业工作安全卫生的总则。上述三项标准是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

针对填埋场沼气有起火、爆炸危险,应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入应设置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应设置高压警示标牌等。

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

填埋场内的噪声主要来自填埋作业机械,如垃圾压实机、推土机、挖掘机等,在购置时,尽量选用噪声符合有关标准的机械设备。填埋作业机械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音、防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