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十六章 工程施工及验收

16.1.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6.1.2 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16.1.3 垃圾焚烧锅炉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锅炉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其他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安装资质。

16.1.4 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6.1.5 在锅炉安装过程中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

本节条文对工程施工与验收,设备安装等作出了基本规定。根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当设计单位按技术经济政策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有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当发生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要停止安装,同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法。确保垃圾焚烧锅炉安装工程质量,防止继续施工造成更大损失,消除事故隐患。

16.2.1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通过评审。

4.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5.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6.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16.2.2 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做记录:

1)箱号、箱数、包装情况;

2)设备或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装箱清单、技术文件、专用工具;

4)设备、材料时效期限;

5)产品合格证书。

2.检查的设备或材料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16.2.3 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16.2.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对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其中:

1.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锅炉、汽轮机机组设备,采用现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其他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焚烧锅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的有关规定。

2.垃圾焚烧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 8471的有关规定。

4.采暖与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2的有关规定。

5.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6.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26的有关规定。

7.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8.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工程建设经验和相应制定的技术标准,制定上述规定。

16.3.1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16.3.2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6.3.3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文件。

16.3.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4.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6.3.5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6.3.6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3个月内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16.3.7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16.3.8 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认真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认真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须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妥善处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16.3.9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规定进行。

本节条文是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