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四条 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统筹考虑服务区域,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并利于实现综合处理。

四、综合考虑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有利于减少工程建设投资。

本条规定堆肥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规划要求,技术上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 3059)的要求。因堆肥处理过程中散发气味等,对环境产生影响,堆肥厂的选址应与居住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对于敞开式堆肥处理厂,其卫生防护距离宜达到填埋厂的选址要求。堆肥厂的厂址地质条件应能满足堆肥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承载要求。为使堆肥厂建设获得最大投资效益,堆肥厂的选址还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产品出路等因素。

第十五条 堆肥厂的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二、按功能分区设置,做到分区合理,人流、物流顺畅,并尽量减少中间运输环节。

三、主要生产部分与辅助生产部分应综合考虑地形、风向、使用功能及安全等因素,宜采取相对集中布置。

本条规定堆肥厂的总体布局以及堆肥厂的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建(构)筑物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相对集中布置,同时应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各项工程的布局除考虑主体工程的工艺技术要求外,还应结合地形、夏季主导风向等自然条件考虑。如生产区和管理区应形成相对集中的两个独立区域,其间应有自然隔离区或人工隔离带,管理区应在夏季主导方向上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