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以下简称“堆肥厂”),堆肥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本条是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与构成的规定。工程项目主体是垃圾堆肥厂(以下简称“堆肥厂”)。堆肥厂建设规模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其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城市特点有关。一般来说,大城市城市人口多,生活垃圾产量高,可堆肥垃圾量相对较大,有建设大型堆肥厂的条件。但堆肥厂的建设规模及数量又与该城市的城市特点、区域位置、适宜于堆肥处理的垃圾产量、垃圾分类收集状况、垃圾处理水平以及当地对堆肥产品的市场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建设堆肥厂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各因素。

第十二条 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建设规模分类(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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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设规模分类Ⅰ、Ⅱ、Ⅲ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本条对堆肥厂的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定量规定。堆肥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堆肥厂服务范围内需要堆肥处理的垃圾量确定。考虑生活垃圾来源及垃圾堆肥产品使用特性等因素,以及国内外现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厂运行经验,垃圾堆肥厂处理规模一般不宜太大。

第十三条 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各部分具体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进入堆肥厂的垃圾特性和堆肥处理工艺需要确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主要包括:计量设施、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后处理设施等。

1.计量设施主要包括:地衡、控制与记录等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2.前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受料、给料、破袋、分选、破碎、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3.发酵设施主要包括:与高温好氧发酵工艺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4.后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对发酵稳定后的堆肥物料进行进一步处理所需的破碎、分选、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厂内道路、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监测化验、消杀和绿化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设施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房、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设施。

四、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本条规定了堆肥厂建设项目的设施分类和项目构成。由于进入堆肥厂的垃圾特性差异较大,堆肥工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堆肥厂项目构成应根据堆肥工艺需要确定。例如,对于庭院有机垃圾或分类收集后的适宜堆肥的有机垃圾,其前处理工序可以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