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三章 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 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七、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八、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焚烧厂的选址是焚烧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焚烧厂规划建设的第一步,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KWB 3—2000)中对焚烧厂选址原则做了具体规定,焚烧厂的选址要同时满足其有关要求。焚烧厂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必须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交通运输、供电、给排水、余热利用等因素。

第十六条 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

第十七条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焚烧厂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覆盖率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焚烧厂总图布置要满足焚烧处理、污染控制、余热利用等的要求,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厂区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厂区道路主要线路应形成回路,通行能力依焚烧垃圾运输量而定。需要充分考虑焚烧厂绿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