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第十五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1.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残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5.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既是一项环卫工程,也是一项环保工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规,更不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采取的烟气净化措施需要对超过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类污染物均要采取处理措施,不应仅仅对其中一类或几类进行处理。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必须要全过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尤其在垃圾焚烧厂建设过程中,生产布局需要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需要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要有配套的卫生设施;采用的劳动工具要符合劳动者生理与心理健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总之,需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应采取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措施。

15.1.3 制定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由于垃圾具有不稳定性,必须根据垃圾特性以及焚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确定烟气、残渣、渗沥液等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表4-42列出了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生活垃圾正常焚烧处理条件下,烟气中主要污染物原始浓度范围,仅供参考。

表4-42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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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g/Nm3是指标准状态(0℃、101.3kPa)下每立方米干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重量。

15.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应按表15.2.1分类。

表15.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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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2.1烟气中污染物分类,是根据我国目前关于烟气污染物的划分及预防医学部门的意见,并参考国外的分类而确定的。其中,多氯联苯是与二恶英具有同样性质的共性型化合物,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与二恶英类相同的最毒物质。在一些文献中使用专有名词“二恶英类等”,就是指多氯联苯与二恶英及呋喃的统称。它们都有多种异构体,但含有巨毒的共有29种,详见表4-43。

表4-43 二恶英类等的异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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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垃圾焚烧的控制是抑制和减少烟气有害成分产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垃圾在焚烧炉内助燃氧气满足燃烧工况要求并保持焚烧锅炉内烟气温度大于850℃,烟气在该温度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少于2s,可使二恶英类和有机物充分进行分解。因而必须严格进行燃烧控制。

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新建垃圾焚烧厂,在执行前述标准时,宜对其中规定的烟尘和二恶英类的排放限值采取更严格的标准。如烟尘排放限值要达到30mg/Nm3而不是80mg/Nm3;二嗯英类的排放限值可达到0.1ng-TEQ/Nm3而不是1.Ong-TEQ/Nm3

15.2.3 垃圾焚烧厂的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中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

15.2.4 当地主管部门允许将垃圾渗沥液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标准,对垃圾渗沥液进行预处理。

为节约水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中水回用是一条可行措施。回用水可用于残渣处理中的炉渣冷却补充用水、烟气净化系统中飞灰加湿用水或冲洗地面及绿化等用水。需要指出的是,国外一般不允许在喷雾反应器中应用中水。

垃圾渗沥液中,有害物具有浓度高、不稳定、相对产生量小的特点,如要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其处理难很大。今后,尚需要进一步探索有效处理方法。实践经验表明,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有限,与城市污水混合后一起处理是可行的,也是较为经济的方法。当垃圾热值达到较高水平时,可将渗沥液直接或浓缩后喷入炉内。

15.2.5 炉渣与飞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别。

15.2.6 残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5.2.7 当炉渣具备利用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再利用措施。

由于垃圾成分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炉渣和飞灰的组成成分、含量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进行鉴别后,再最终确定其处理方法。飞灰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当炉渣与细灰重金属成分超过污染物控制标准时,若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炉渣经过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时,应尽可能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目前,国内已有如制造灰渣砖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15.2.8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15.2.9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噪声源控制应考虑如厂址与周围环境之间噪声影响的适应性;厂内工艺合理布置与高噪声设施相对集中的协调性;设备选择的低噪声与小震动的原则性等。

设备选择中对噪声的要求一般应不大于85dB(A),确实不能达要求的设备,应采取以隔声为主,并根据设备噪声特性与应达到的噪声控制标准采取适宜的消声、隔振或吸声的综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备选择应以噪声级、噪声频率为基本条件,并注意混响声的影响。表4-44介绍了垃圾焚烧厂主要噪声源强与控制措施,供设计参考。

表4-44 垃圾焚烧厂主要噪声源与噪声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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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 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5.2.11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控制、隔离恶臭的重要措施有:采用封闭式的垃圾运输车;在垃圾池上方抽气作为燃烧空气,使池内区域形成负压,以防恶臭外溢;设置自动卸料门,使垃圾池密闭等。

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恶臭,主要成分为硫化物、低级脂肪胺等。防治方法主要有:吸附、吸收、生物分解、化学氧化、燃烧等。按治理的方式分成物理、化学、生物三类。主要防治措施有:

1.药液吸收法处理。药液吸收法应针对不同恶臭物质成分采用不同的药液。恶臭中的碱性成分如氨、三甲胺可用pH2~4的硫酸、盐酸溶液来处理;酸性成分如硫化氢、甲基硫醇可用pH11的氢氧化钠来处理;中性成分如硫化甲基、二硫化甲基、乙醛可用次氯酸钠来氧化,次氯酸钠也可用于胺、硫化氢等气体的处理。药物处理中,药物量随着吸收反应的进行而下降,需要不断更新或补充。脱臭效率还取决于气液接触效率、液气比、循环液的pH值及生成盐的浓度,同时要防止塔内结垢以及游离硫析出的堆积。气液接触设备设计时,必须考虑如下几点:处理量;气体温度;气体中水分量;粉尘浓度及其型状;气体中主要恶臭物质及其浓度;嗅觉测得臭气浓度;处理气体浓度;装置运行时间;当地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及恶臭排放标准;工业用水的质量;排放废水的处理;了解处理装置排放量最高情况及对周围环境影响。

2.燃烧法处理。高温燃烧法适用于高浓度、小气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场合,且净化效率在99%以上。高温燃烧法要求焚烧设备设计必须遵守“3T”原则:焚烧温度应高于850℃,臭气在焚烧炉内的停留时间应大于2s,臭气和火焰必须充分混合。这三个因素决定了高温燃烧净化脱臭效率。催化燃烧流程是将含有恶臭的气体加热至大约300℃,然后通过催化剂发生高温氧化还原而脱臭。由于利用了催化剂表面强烈的活性,恶臭的氧化分解降低到250~300℃就能反应,其燃料费用只有高温燃烧法的三分之一,而且反应时间比高温燃烧快10倍。

3.生物法处理。填充式生物脱臭装置一般由填充式生物脱臭塔、水分分离器、脱臭风机、活性碳吸咐塔构成。在填充塔内喷淋水可将填充层生成的硫酸洗净排除;也可将氨、三甲胺等氨系恶臭物质被硝化菌氧化分解生成的亚硝酸铵或者硝酸铵等排除,同时喷淋也补充由于臭气干燥填充层水分的损失。

目前,国内运行中的垃圾焚烧厂在停运检修期间,垃圾池内的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小其影响。

15.3.1 垃圾焚烧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的有关规定。

15.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换气、脱臭及必要的喷药灭蚊蝇等措施。

15.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5.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5.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垃圾焚烧厂的卫生设施主要有:值班宿舍、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撒水、排水、洗手盆、洗眼器、遮盖、通风等卫生设施。不应采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当采用的技术、设备可能对劳动者健康有害时,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垃圾池内是垃圾焚烧厂的蚊蝇孳生源,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换气、脱臭及必要的喷药灭蚊蝇等措施。此外,需要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现场急救用品等。

生活垃圾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2.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如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堆放物品之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应佩带安全帽。

6.高噪声、明显震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隔震、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7.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8.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焚烧锅炉检修时,应待炉内含氧量大于19%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且现场应有专门人员监护。

9.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10.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1.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2.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的安全装置。

13.应设置电话、广播等通讯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4.垃圾卸料平台外端应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5.为防止垃圾车辆坠落到垃圾池内,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不低于80cm的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6.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如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7.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8.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如受炉内热辐射影响产生高温,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9.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应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20.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1.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2.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3.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24.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