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建设用地
2025年09月26日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焚烧厂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焚烧厂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本条是焚烧厂建筑形式和建设用地安排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焚烧厂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类焚烧厂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表3 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②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③Ⅰ、Ⅱ、Ⅲ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焚烧厂的管理用房、生活设施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由于焚烧厂一般建于城乡结合部,表3中对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做了适当放宽。
第四十五条 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执行。
表4 建设用地指标(m2)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有关。根据20个国内已建、在建焚烧厂的统计数据,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焚烧厂考虑了今后的改扩建及灰渣填埋场的建设,用地较大的超出一般焚烧厂的用地标准。从国际上看,灰渣填埋场的建设一般不在焚烧厂用地范畴,所以焚烧厂的用地变化范围不大。因此,结合国外一些焚烧厂的用地情况,并考虑国内的技术进步,提出本条表4列出的用地指标。部分国外焚烧厂的用地指标统计见表4-1和表4-2。
表4-1 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

表4-2 瑞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