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肥厂(场)的环境要求
5.1 作业区环境
5.1.1 作业区噪声不应大于85dB,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降噪声措施。
本条规定了作业区噪声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规定。
5.1.2 作业区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的允许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对作业区产生粉尘的设施,应采取防尘、除尘措施。作业区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本条规定了作业区粉尘和有害气体种类所允许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的规定。
5.2 厂(场)内外环境
5.2.1 厂(场)内外大气单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厂(场)内外大气单项指标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
5.2.2 生活垃圾不宜在厂(场)区内、外场地任意裸卸,进厂(场)垃圾卸料宜在进料仓内进行。厂(场)内场地散落垃圾必须每日清扫。
进厂(场)的新鲜生活垃圾在堆肥厂(场)内外如任意裸卸,散落垃圾不及时清扫,会造成厂(场)周围地面水的污染。
5.2.3 发酵设施应设有脱臭装置。厂(场)内、外大气臭级不得超过3级。
臭级仍以大多数人的臭阈统计数值作为制定臭级标准的依据。
脱臭的方法主要有化学除臭剂除臭,碱水和水溶液过滤,熟堆肥或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剂过滤。在露天堆肥时,可在堆肥表面覆盖熟堆肥,以防止臭气溢散。较为常用的除臭装置是堆肥过滤器,当臭气通过该装置时,恶臭成分被熟化后的堆肥吸附,进而被其中好氧微生物分解而脱臭。也可用特种土壤代替熟堆肥使用,这种过滤器叫土壤脱臭过滤器。
5.2.4 发酵设施必须有收集渗沥水的装置。渗沥水不应排放,而应在收集后和作业区冲洗污水一起进入补加水蓄水池,作为物料调节用水。
垃圾产生的渗沥水可作为调节垃圾堆肥发酵含水率的补加水,只要蓄水池的容量设计合理,一般不需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5.2.5 厂(场)区内应采取灭蝇措施,并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
堆肥厂(场)在堆肥处理过程中是不会孳生蝇类的。但新鲜垃圾进厂(场)时,车辆会带进许多蝇类,这些蝇类滞留在厂(场)内,故应设灭蝇点,定期喷洒灭蝇药剂,以消灭因运输新鲜垃圾进厂(场)而带来的蝇类。
5.3 环境临测
5.3.1 作业区环境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 作业区环境监测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应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细菌总数(空气)。
5.3.1.2 作业区噪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规定。
5.3.1.3 作业区生产性粉尘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
本条对作业区环境监测的项目、方法和频率作了规定。
1.必须及时对作业区的环境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归档,以便改善和提高操作人员的劳动环境。
2.作业区噪声检测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 122)的规定。
3.作业区生产性粉尘浓度检测应符合《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 5748)的规定。
5.3.2 堆肥厂(场)内、外环境质量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 堆肥厂(场)内、外环境质量监测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大气中单项指标(CO2、NOX、CO;飘尘、总悬浮微粒)、地面水水质、噪声、蝇类密度和臭级。
5.3.2.2 大气飘尘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的规定。
5.3.2.3 蝇类密度测定方法可采用捕蝇笼诱捕法,测定应在6~11月进行,每月2~3次。
5.3.2.4 臭级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测定应在6~11月进行,每月2~3次。
本条对堆肥厂(场)内外环境质量监测的项目、方法和频率作了规定。
1.必须按时对堆肥厂(场)内外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录归档,以利于正确评价堆肥厂(场)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有效地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2.大气飘尘浓度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的规定。
3.蝇类的生长繁殖季节在夏、秋两季,因此蝇类密度的测定应在6~11月进行。
4.堆肥厂(场)区发生的恶臭,在夏、秋季节容易产生,因此应在6~11月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