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六条 堆肥厂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其建设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堆肥厂规模、建(构)筑物用途、建(构)筑场地条件等区别对待。

本条是对堆肥厂建筑和建设用地安排的总原则。根据科学、合理的用地原则,在满足工艺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应尽可能节省材料,节约投资。

第四十七条 堆肥厂的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2所列指标。

表2 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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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
②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③表中面积指标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面积;
④劳动定员多的堆肥厂取上限,劳动定员少的堆肥厂取下限。

本条规定堆肥厂的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相对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本着科学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表2中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指标系在调查国内现有典型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并根据劳动定员设定的。由于国内现行的堆肥厂大多不能正常运行,且多为事业单位,随着垃圾处理企业化管理改革的深入,堆肥厂用工和管理机制也会发生一定变化。因此,堆肥厂附属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八条 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

表3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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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用地指标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
②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
③Ⅰ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模酌情增加。

本条是关于堆肥厂用地面积确定的原则。表3中用地指标系在调查国内现有典型堆肥厂用地指标(则表3-6)的基础上,并适当考虑增加绿地面积制定的。其中,不包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动态堆肥由于发酵时间相对较短,发酵占地面积较少,取下限;静态堆肥由于发酵时间相对较长,发酵占地面积较多,取上限。在施行过程中,应本着科学、合理、节约土地的原则确定堆肥厂实际占地面积。

表3-6 国内现有典型堆肥厂用地指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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